(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栾建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栾建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13号原告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规划路。法定代表人王卫军,董事长。被告栾建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栾建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栾建涛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月亮城皓明园38栋3单元202室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栾建涛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月亮城皓明园38栋3单元202室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