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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芜湖市地久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洪宇恒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地久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洪宇恒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地久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合肥洪宇恒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鸠民二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合肥洪宇恒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在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山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