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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川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达州市晨星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晨星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梁林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川民初字第365号原告达州市晨星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平住所: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324号被告梁林,男,生于1976年3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达州市晨星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达州市晨星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晨星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州市晨星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青山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任 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