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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尹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6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延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3日0时23分许,被告人尹某饮酒后驾驶豫R/×××××号小车行驶至深圳市龙某区大浪和平路某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尹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3日起至2013年1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    灿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叶剑敏(兼)书 记 员 陈  丽  君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