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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立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齐淑文与程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淑文,程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立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齐淑文,女,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程立军(曾用名程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齐淑文与被申请人程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齐淑文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程立军所有的某局已拔付给某站站长处的工资款4500元予以扣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程立军所有的某局已拔付给某站站长处的��资款45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因申请人逾期申请造成被查封财产灭失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窦远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