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等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盗窃罪,邓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磐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被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2月15日于吉林市江城监狱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2月16日被逮捕,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2月16日被逮捕,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字(2012)第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决定撤回起诉的理由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孙国君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