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堡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堡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弓鸿雁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安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