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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堡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堡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弓鸿雁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安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