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行审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5)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寿青,张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瑞行审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立林。被执行人黄寿青。被执行人张海飞。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瑞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0019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黄寿青、张海飞于2012年8月18日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15208元的义务。2012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0019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审 判 长 林 波审 判 员 陈建昌代理 审 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杨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