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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滁州市大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保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大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保林,洪武集团凤阳县万顺运输有限公司,马家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大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江商贸城皖东国际车城B区4-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7112168-7。法定代表人:韩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仁斌,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安徽省来安县人,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金保林,男,汉族,1981年1月10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万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红心镇。组织机构代码70496924-X。法定代表人:高大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家书,男,汉族,1955年7月16日出生,��阳县楼店中学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武店镇和平路32-52号。现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二初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万顺运输有限公司、金保林、马家书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万顺运输有限公司、金保林、马家书的银行存款86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万顺运输有限���司、金保林、马家书的银行存款8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升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胡之水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