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离执字第83一2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胡廷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廷生,郭二平,刘乃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离执字第83一2号申请执行人胡廷生。被执行人郭二平。被执行人刘乃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吕民一终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郭二平、刘乃珍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达成协议;二被执行人自愿将所属刘乃珍名下的晋J×××××号本田雅阁轿车作价170000元,抵偿申请执行人胡廷生的部分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乃珍所属名下的本田雅阁轿车作价17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胡廷生。二、申请执行人胡廷生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海斌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维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