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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嫚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胡嫚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君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嫚嫚。(2012)咸秦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属乾县法院辖区,故委托乾县人民法院。依据法释[2011]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5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