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15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张红兰与宁波经济开发区升奥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兰,宁波经济开发区升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543-1号原告:张红兰,系慈溪市杭州湾飞宝塑料制品厂业主。委托代理人:姚银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经济开发区升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联合区域甬晨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施聪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柳风,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红兰诉被告宁波经济开发区升奥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伯新代理审判员 李 骏人民陪审员 陈红凯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陆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