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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行审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3)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贤蒙,洪修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瑞行审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立林。被执行人陈贤蒙。被执行人洪修妹。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8月3日作出瑞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004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陈贤蒙、洪修妹于2012年9月3日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15208元的义务。2012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8月3日作出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004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审  判  长 林 波审  判  员 陈建昌代理 审 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杨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