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苏世超与符海平与吴锡民与黄琼进与海南杰适家涂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世超,海南杰适家涂料有限公司,符海平,吴锡民,黄琼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27号原告苏世超。委托代理人卢巧仕,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杰适家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耀明,经理。被告符海平。被告吴锡民。被告黄琼进。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世超与被告海南杰适家涂料有限公司、符海平、吴锡民、黄琼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世超撤回对被告海南杰适家涂料有限公司、符海平、吴锡民、黄琼进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苏世超负担。审判员 王国娟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施爱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