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晓玉与陶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晓玉;陶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1481号原告:王晓玉。被告:陶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玉与被告陶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玉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晓玉负担。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顾妍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