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上闸工业园服务中心与南京武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芜湖市上闸工业园服务中心;南京武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18号原告:芜湖市上闸工业园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张业平,主任。委托代理人:许小林,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武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朱金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加俊,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良军,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上闸工业园服务中心与被告南京武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上闸工业园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南京武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45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上闸工业园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南京武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45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昌敏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