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法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安某某。委托代理人安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安某某(2013)横民初字第0006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安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5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3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25元,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安某某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案件款、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共计15210元,此案一次性执行完毕。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荫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