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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冯贵涛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贵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1413号罪犯冯贵涛,男,汉族,1982年2月6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31日作出(2001)锦江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贵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00元,撤销被告人冯贵涛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起于2001年2月21日止于2017年2月18日。判决生效后于2001年9月28日交付成都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该犯脱逃。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7日作出(2003)金牛刑初字第8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贵涛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原判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刑期起于2003年3月18日止于2018年9月17日。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广刑执字第1737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3个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广刑执字第833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2个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广减字第1075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10月17日。现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3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173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贵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伟代理审判员 罗 宇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