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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钟海年与丽水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陆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海年,丽水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陆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81号原告:钟海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茂蔚。被告:丽水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春香。被告:金陆纹。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海年与被告丽水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陆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海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钟海年负担。审判员  应建勇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颜冰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