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钟海年与丽水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陆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海年,丽水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陆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81号原告:钟海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茂蔚。被告:丽水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春香。被告:金陆纹。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海年与被告丽水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陆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海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钟海年负担。审判员 应建勇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颜冰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