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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黄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潘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黄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潘某。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员 牟宇立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