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大执字第0016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传伟与周平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伟,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执字第00161-3号申请执行人:张传伟被执行人:周平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一初字第001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周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淮南分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扣划。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宏彬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穆伟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