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朱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4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曹晓捷。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12-3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如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曹晓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朱某窜至本市玉海街道玉海街6号欧派男服装店,砸碎玻璃潜入店内,窃取手表5只、钱包7个、皮带5条、男士挎包2只、帽子2顶、西装2件等财物。经估价,上述财物价值计人民币59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被害人薛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手印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曹晓捷提出被告人朱某在庭审中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二、被告人朱某退赔人民币5990元,返还被害人薛道忠。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福明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