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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伟。因吸毒于2009年6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2月12日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2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裘少波、被告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7日,被告人李伟以租车为由,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紫金港路路口,从被害人朱某处租得浙G×××××号别克牌新君威轿车一辆(估价值人民币155000元),约定租期一个月,租金8500元,押金6500元,其当场支付了押金6500元。同年7月15日,被告人李伟通过伪造原车主欠条,将该车以96000元的价格抵押给浙江省丽水市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陈礼峰。2012年7月28日,被告人李伟以租车为由,在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瑞达4S店,从被害人白某处租得浙A×××××号大众牌高尔夫GTI轿车一辆(估价值人民币170000元),约定租期一个月,租金8000元,保证金5000元,其当场支付了10000元。同年8月3日,被告人李伟通过伪造原车主欠条,将该车以12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浙江省丽水市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陈某。以上,被告人李伟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2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白某的陈述,证人陈某、仰某、景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车辆转押协议、汽车租赁合同、质押借款合同、借条、收条、发生情况报告表、接受案件回执单、情况说明、房产查档证明书、前科材料、户籍证明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伟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赃款,责令被告人李伟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承芙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