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军刚诉被告张菲菲、张稳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刚,张菲菲,张稳财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陈军刚,男,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兴南村一组。被告张菲菲,女,1987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九龙村三组。被告张稳财,男,1962年5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渭清南路07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刚与被告张菲菲、张稳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刚因双方和解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军刚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军刚负担。审 判 长 冉肖红审 判 员 张晓峰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樊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