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郭X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户刑初字第00038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X,男,1991年4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2年11月14日被抓获,同年1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户县看守所。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6日晚20时许,被告人郭X与聂X因赌债纠纷在户县蒋村镇叶寨村合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厂区大门外的东西六号路上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郭X持水果刀将聂X致伤。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聂X左胸、腹部所受损伤为重伤。为了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郭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X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庭审中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X曾与聂X赌博欠聂X赌款。2012年9月26日晚20时许,聂X得知郭X在户县蒋村镇叶寨村时,即将郭X叫至户县蒋村镇叶寨村合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厂区大门外的东西六号路上,因索要赌债,二人发生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郭X持水果刀将聂X胸部及腹部刺伤。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聂X左胸、腹部所受损伤为重伤。审理中,聂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郭X除已支付聂X医疗费4000元外,再赔偿聂X各种经济损失400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公民报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现场勘查笔录;3、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4、户县医院诊断证明书;5、聂X陈述;6、证人聂XX、叶XX、巩XX、罗X的证言;7、司法鉴定书;8、调解协议、收款条;9、被告人郭X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X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X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韩慧利陪审员 存新梅陪审员 张希兰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慧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