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刑执释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国世生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国世生

案由

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719号罪犯国世生,男,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罪,于二00八年九月十四日,经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以(2008)即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带民事赔偿33755.67元。二0一一年一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四年十一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国世生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国世生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莉代理审判员 杨 克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