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甲与胡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甲,胡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38号原告:胡甲。被告:胡乙。原告胡甲诉被告胡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枫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胡甲起诉称:2011年8月25日,被告胡乙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每月归还原告2500元,一年还清。而后,被告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认欠不还。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本案事实:外案人胡丙原欠原告60000元,被告胡乙承诺由其承担该债务,其中30000元已归还原告,余款30000元被告胡乙称资金困难,要求延期归还,并于2011年8月25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每月归还原告2500元,一年还清。原告胡甲为证明其诉称主张成立,提供了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30000元及约定还款期限的事实。被告胡乙未作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关联,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在庭审中补充陈述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双方未约定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基于承担他人债务而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表示接受的行为,应认为他人欠原告的债务转由被告承担且该债务的性质应按原、被告的意思表示确认为民间借贷。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未按约还款,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胡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胡甲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胡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户:81×××30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附:判决专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另附:执行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