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民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彦龙与被执行人寇敏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民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寇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2012)黄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赵某某与寇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3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执行。2013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寇某某送达了(2013)黄执民字第00025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寇某某限期履行赔偿款5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后被执行人寇某某于2013年1月31日履行了赔偿款5000元,缴纳了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当日领取赔偿款50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2)黄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永明审判员 冯 霞审判员 张会敏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