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漳州向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向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立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漳州向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荣桂,该原告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大蕻,该原告公司职员。被告:林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向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所欠费用,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向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向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东标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艺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