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单君与高玉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君,高玉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单君,又名单学军,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玉顺,男,1963年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君与被告高玉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峰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