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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单君与高玉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君,高玉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单君,又名单学军,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玉顺,男,1963年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君与被告高玉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峰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