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执指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FrontierGroupPteLtd与青州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FrontierGroupPteLtd,青州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执指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FrontierGroupPteLtd(新加坡辅特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州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FrontierGroupPteLtd(新加坡辅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州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54号裁决书立案申请执行人FrontierGroupPteLtd(新加坡辅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州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青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海审判员 赵 建审判员 王少燕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