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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执指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FrontierGroupPteLtd与青州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FrontierGroupPteLtd,青州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执指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FrontierGroupPteLtd(新加坡辅特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州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FrontierGroupPteLtd(新加坡辅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州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54号裁决书立案申请执行人FrontierGroupPteLtd(新加坡辅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州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青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海审判员  赵 建审判员  王少燕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