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释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徐磊假释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686号罪犯徐磊,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经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以(2004)即刑初字第5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00八年五月减刑一年六个月,二0一0年八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八年五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徐磊在执行改造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爱护公物,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并较好地完成所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磊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二0一六年二月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莉代理审判员 杨 克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