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刑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王志刚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109号罪犯王志刚,男,1977年8月6日出生,山西省阳泉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王志刚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5日以(2011)阳郊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2010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并处罚金60万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王志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2次,余42.3分,3个嘉奖。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刚准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程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