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苗志角与王秀芳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志角,王秀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苗志角被告王秀芳本院在审理苗某某诉王某某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云飞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 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