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海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蒋成伟、王杰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成伟,王杰,顾华章,张淑平,马全华,张芳,李晓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海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成伟,农民。因犯盗窃罪,2007年5月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0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2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杰,农民。因犯盗窃罪,2010年5月被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九千元。因本案,2012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被告人顾华章,农民。因犯盗窃罪,2007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0年4月29日被假释。因本案,2012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淑平,农民。因本案,2012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浩峰、徐建章,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全华,农民。因本案,2012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张芳(自报名,冒名“张彩”)。因犯盗窃罪,2007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09年12月16日被假释。因本案,2012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晓云,农民。因本案,2012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辩护人陆波、邹欣,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2)1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成伟、王杰、顾华章、张淑平、马全华、张芳、李晓云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3日、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红平、代理检察员林小芳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王浩峰、邹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日,被告人蒋成伟、王杰、顾华章、张淑平、马全华、张芳、李晓云经预谋后窜至海宁中国皮革城,在f座2楼解放路18号被害人曹某经营的店铺内,采用分散注意力等方式窃得各类皮羽绒服、皮衣、皮克服共计8件,计价值16700元。2012年10月20日,被告人蒋成伟、王杰、顾华章、张淑平、马全华、张芳、李晓云经预谋后窜至海宁中国皮革城,在b座临海街118号被害人盛某经营的盛诚皮草行、广场37号被害人查某经营的微莎蒂娜皮装店、b座3楼通州街130号被害人钱某经营的万胜依玛服饰店、b座2楼余杭路上虞街93号被害人朱某甲经营的阿玛尼皮草行、皮草某3楼泰兴街8号被害人付某经营的金婵皮草、皮草某4楼蓝安街83号被害人姜某经营的迪尼路皮草店、b座4楼华申路25号被害人潘某经营的第三类店、皮草某1楼91号被害人李某经营的crdiorce店、皮草某1楼虹口路3号被害人张某经营的意大利啄木鸟服饰有限公司、皮草某2楼慈溪路90号被害人芦建江经营的华斯特丹店、皮草某3楼启东路泰兴街129号被害人匡某经营的美丽狐皮草服饰店、皮草某2楼永康路101号被害人朱某乙梦情怀皮草行、皮草某1楼南汇街12号被害人吕某经营的衣蜜语服饰店、皮草某2楼126号被害人梁某经营的英格斯皮草店,采用引开注意力等手段窃得各类皮衣、皮棉衣、皮羽绒服、貂皮大衣、尼克服共计37件,计价值7464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另查,被告人王杰前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蒋成伟在家属帮助下退出人民币16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成伟、王杰、顾华章、张淑平、马全华、张芳、李晓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吕某、朱某乙等陈述,证人俞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包裹托运单及包裹票复印件,辨认笔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书,监控录像,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成伟、王杰、顾华章、张淑平、马全华、张芳、李晓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公私财物,价值90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蒋成伟、顾华章、张芳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杰、张淑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蒋成伟、顾华章、马全华、张芳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可分别依法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当庭均自愿认罪,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10月20日被窃财物全部追回,被告人蒋成伟退赔16700元,可对各被告人分别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0)云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王杰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蒋成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九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已折抵刑期111天。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顾华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张淑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马全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张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李晓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九、被告人蒋成伟退赔款人民币16700元,发还被害人曹发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琴梅人民陪审员 王国梁人民陪审员 李建忠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戴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