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沈益与刘玉青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益,刘玉青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70号原告:沈益,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刘玉青,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益诉被告刘玉青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益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益负担。审判员 方东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