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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沈益与刘玉青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益,刘玉青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70号原告:沈益,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刘玉青,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益诉被告刘玉青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益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益负担。审判员  方东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