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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陈建霜、黄浩等与陈中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霜,黄浩,黄安琪,陈中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159号原告:陈建霜。原告:黄浩。法定代理人:陈建霜。原告:黄安琪。法定代理人:陈建霜。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建普。被告:陈中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霜、黄浩、黄安琪与被告陈中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霜、黄浩、黄安琪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建霜、黄浩、黄安琪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文丹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茂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