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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范延土与占国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延土,占国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24号原告:范延土。委托代理人:金威。被告:占国贞。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延土与被告占国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延土以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范延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延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6元,减半收取2433元,由原告范延土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周华山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晓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