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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希格玛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龙创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5号深圳市希格玛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龙创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已作出(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于2013年1月17日冻结了原告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华联支行18×××63账户的存款616070元。于2013年1月18日冻结了被告在中信银行北京安贞支行71×××10账户的存款616070元。上述银行账户的保全期限为六个月,分别至2013年7月16日、2013年7月17日保全期限届满。为此,原告若需要续行原保全措施的(含担保物保全),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特 此 通 知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请在申请执行本案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时提交本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