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雄、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雄,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田涛。被执行人高雄,男。被执行人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蓉。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雄、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西莲证经字第1130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91159.56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12月11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高雄名下陕AX**揽胜牌小车车辆手续。2012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表示被执行人高雄已完全履行本案的还款义务,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2013年1月25日,本院解除了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2)西莲证经字第1130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