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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与陈晓东、陈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陈晓东,陈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0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负责人张永辉。委托代理人蔡朱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晓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鹏。委托代理人曹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晓东、陈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2)门工民初字第0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以与陈晓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33元,减半收取666.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泊霖代理审判员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  韩兴娟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慧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