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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刑执释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郭立泽假释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郭立泽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青刑执释字第869号罪犯郭立泽,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强奸罪,于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经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以(2010)胶刑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六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郭立泽在执行改造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爱护公物,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并较好地完成所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立泽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莉代理审判员 杨 克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