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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1-25

案件名称

蒋冬梅与冯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冬梅,冯小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67号原告:蒋冬梅。委托代理人:阮可尧。被告:冯小菊。委托代理人:南忠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冬梅与被告冯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冬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0元,由原告蒋冬梅负担。审 判 员 屠小霞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包金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