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1-25
案件名称
蒋冬梅与冯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冬梅,冯小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67号原告:蒋冬梅。委托代理人:阮可尧。被告:冯小菊。委托代理人:南忠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冬梅与被告冯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冬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0元,由原告蒋冬梅负担。审 判 员 屠小霞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包金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