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常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胡飞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飞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衢常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飞龙,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2010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常山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理,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刑诉(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飞龙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饶立飞、被告人胡飞龙及其指定辩护人张理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8月1日上午,被告人胡飞龙在常山县青石镇九龙山村屋后山有仁竖排山场的树林中曾吸烟,并将未熄灭的烟蒂扔在地上引燃植被,导致青石镇九龙山村和飞碓村、招贤镇象湖村和符家村部分山林被烧毁。经鉴定,本次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715亩,直接经济损失626120元。二、2007年9月5日上午,被告人胡飞龙窜至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落马桥1-19号汪某家中,窃得人民币1000元;2010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胡飞龙窜至常山县青石镇高铺村黄某家中,窃得人民币1500元;2010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胡飞龙窜至常山县汽车站车辆门检办公室,窃得台式电脑一台,销赃价值为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胡飞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陈某甲、陈某乙、郑某丁、魏某、郑某戊、郑某己、汪某、黄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李某、许某、龚某甲、龚某乙、兰某、张某、刘某、姚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森林火灾损失鉴定报告、森林火灾鉴定书、手印鉴定书、法医精神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飞龙的行为分别构成失火罪和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1、被告人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对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胡飞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要求本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指定辩护人张理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2、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无足够的赔偿或退赃能力;3、被告人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其在年幼时脑部受过严重挫伤,导致精神发育较为迟滞。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犯失火罪在有期徒刑三至五年之间量刑,对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飞龙在山林中因疏忽大意扔弃未熄灭的烟蒂,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过火有林地面积达715亩并造成经济损失6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胡飞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达到35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飞龙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胡龙飞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飞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本院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精神状况等因素,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内酌定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飞龙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胡飞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强人民审判员  蒋芝香人民陪审员  夏金俭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