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仇某某、刘某某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供销集体商业西安经理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刘**,佛山市高明区供销集体商业西安经理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仇**,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云开街**号**座201,身份证号码:**。原告刘**,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刘家村***号,身份证号码:**。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严碧贤、罗婉红,分别为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供销集体商业西安经理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安升平街26号。法定代表人张玉辉。在本院审理原告仇某某、刘某某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供销集体商业西安经理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仇**、刘**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45元,减半收取2323元,由原告仇**、刘**承担。审判员 邹志刚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黎洁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