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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岗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少英与江远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江某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岗保字第80-1号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江某某。本院审理申请人王某某诉被申请人江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某某驾驶的粤A**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所有人:广州市番禺某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并提供了案外人梁某某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某镇某路3号5梯403(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的房屋一间作为担保,案外人梁某某向本院表示愿意以上述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作为担保财产的案外人梁某某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某镇某路3号5梯403(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的房屋一间。二、查封被申请人江某某驾驶的粤A**号重型普通货车(所有人:广州市番禺某有限公司)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志聪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