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陈剑与倪晓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倪晓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66号原告陈剑。被告倪晓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与被告倪晓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剑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坚键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木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