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拱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麻吉松与周雪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吉松,周雪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292号原告:麻吉松。被告:周雪媛。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吉松诉被告周雪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麻吉松未在接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麻吉松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