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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军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军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549号罪犯王军侠,女,1979年6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军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8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军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8次。本院认为,罪犯王军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军侠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