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仲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吴育民与陕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育民,陕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仲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吴育民,男,汉族,1932年2月25日生。被执行人陕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源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育民与被执行人陕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8月16日作出的陕劳仲案字(2009)12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育民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44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2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陕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自动将案件全部款项1344元转入本院账户,现执行款已退付申请执行人吴育民,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仲执字第0002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甜 来源: